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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六安多地重要决定!


时间: 2024-12-23 01:52:21 |   作者: 开云的网站是多少

  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法律和法规规定,金安区人民政府决定,发布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

  2.高火险区:毛坦厂镇、东河口镇、张店镇、横塘岗乡、燕山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景区、林区、高压特高压线等重点防火区域(单位)全年严禁野外违规用火。

  四、森林、林木、林地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应在其营业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配置灭火机具,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营业范围内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宣传。

  五、在禁火区内从事爆破、勘察、采矿、修筑工程设施的,应当履行报批手续,并按照森林防火的要求,设置森林防火设施,配置森林防火设备。

  六、林区居民生活用火,进入林区的机动交通工具,要按规定落实相关防火措施。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应及时向村委会和镇政府报告;发现森林火灾的须立即报告。

  九、凡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属国家公职人员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为有效预防、控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保护森林资源,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之规定,特发布以下禁令。

  2.全区境内高压特高压密集输电通道边导线米范围以内划为重点防火区域,全年严禁野外违规用火。

  四、森林、林木、林地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应在其营业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配置灭火器材,并对外来人员进行防火宣传;森林防火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森林火灾报警电线

  六、凡违反本禁火令规定者,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森林防火条例》 《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法律和法规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森林防火区:叶集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的林业用地及距离林业用地边缘水平100米范围以内划为森林防火区。

  (二)重点防火区:六安市叶集区境内特高压密集输电通道边导线米范围以内划为重点防火区域。

  (三)森林高火险区:姚李镇(漫山红村、关山村、山河村)、洪集镇(金星村、大桥村、唐畈村、双墩村)、三元镇(沣桥村、四林村、姚店村、王店村)、孙岗乡(汪岭村、长岗村、石龙河村、陈店村、元东村)、史河街道(观山村、新桥村)、平岗街道(尧岭村、和平村、富岗村、双井村、五里桥村、芮祠新村),看花楼林场等区域的成片林地。

  1.严禁丢烟头火种、烧马蜂窝、野外烧火取暖、野炊、点火把照明;严禁烧山边田埂(坎)、秸秆、杂草、枯枝落叶等可燃物及烧草堆肥等一切非法野外用火。

  7.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进入林区,需有监护人陪同,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监护责任。

  四、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其营业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配置灭火机具,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营业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宣传。

  五、林区居民生活用火、进入林区的机动交通工具,要按规定落实相关防火措施。

  七、实行森林防火24小时值班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的应及时举报;发现森林火灾的须立即报告(报警电线、)

  八、凡违反本禁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职能部门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和《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法律和法规规定,县政府决定,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森林防火区:全县所有林地、城镇园林风景带、农田防护林带、片林及距以上林地、林带边缘水平距离3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高火险区:天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天堂寨镇、燕子河镇、长岭乡、吴家店镇、沙河乡、关庙乡、汤家汇镇、梅山镇。

  三、在禁火期内,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吸烟、野炊烧烤、明火照明、烧火取暖、烧火驱蜂驱兽、放孔明灯;

  (七)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林区,需有监护人陪同,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护责任;

  四、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其营业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配置灭火机具,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营业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宣传。

  五、在禁火区内从事爆破、勘察、采矿、修筑工程设施的,应当履行报批手续,并按照森林防火的要求,设置森林防火设施,配置森林防火设备。

  六、林区居民生活用火,进入林区的机动交通工具,要按规定落实相关防火措施。

  八、凡违反本禁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属国家公职人员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政务处分。